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制
(一)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的学制为二至三年(以学校招生简章公布的教育专业的学制为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两年,总学习时限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
(二)对于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经过学校批准可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休学),保留学籍,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第八条 入学与注册
(一) 凡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报到时附上请假有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学校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并报学校上一级招生主管部门,将其所有资料退回原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或父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院(系)办公室统一报教务处,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给教务处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学生注册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以录取档案为准,毕业离校之前不得更改。
(三)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将有关资料交学校医务室审核,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入学,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一律在家疗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 在校各年级学生每学年开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按时交费,然后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包括思想品德、学业两个方面。
1.思想品德: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2.学业方面:按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校指定医证明,院(系)及体育部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不能免修。
(三)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学生应当按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它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
选修课一般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限定选修课(又称专业选修课)是指为了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学习,以及进一步加强专业技能训练的课程。学生可在规定课程范围内选修。
任意选修课是指由学生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它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全校范围或跨校选修课程。
学生还应积极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四)课程门数的计算规定:
凡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社会调查与实践,各按一门课程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人(单独或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经院(系)院长(主任)批准可作为毕业论文;
军事教育课按一门课程计。
(五)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机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理论课程及基础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取整),实验实习课、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与实践等实践环节的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或不及格五等次记分制。
(六)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每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授课时数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确定。为了便于统一计算学分,我校采用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期授课按18周计),原则上每周授课1学时,授足18学时计1个学分。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课程的授课总时数除以18周,即:
课程学分=授课总时数/18
(七)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学生能否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及转专业的条件,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的条件之一。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
(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依此类推,下同)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59分以下的绩点为0 (不及格的绩点为0)
考试不及格,但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但其绩点均为“0”。
课程学分绩点数的计算公式: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方法: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绩点数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在学期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的绩点数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八)学生未获学校批准免修(免听)课,一门课程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实习等不及格者,必须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必须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如发现抄袭别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况,应作深刻检查并重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
任课老师和各院(系)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九)学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老师有权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监考老师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以“违纪零分”、“作弊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后确有进步明显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批准,可给予重修或一次毕业前补考的机会。
(十)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和总评成绩分别登记并签名,教研室主任审核后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保存备案。并由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总评成绩通知学生。
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错漏必须更改的,由评定成绩教师向主管教学的院(系)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申述更改理由,经研究同意,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单位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或教研室更改结果,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院(系)办公室提出查卷要求,由办公室负责向任课老师查核。
(十一)实行每学期申请补考(又称重考)和毕业前申请补考制。学期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的星期六、星期日进行,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重修。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应重修。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院(系)及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擅自安排的补考成绩无效。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一律不办理缓考,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登在成绩登记表上的补考成绩列。
(十二)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行辅修制的规定》,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个专业课程,达到辅修规定的要求,发给辅修证书。
(十三)重修
1.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听课、作业、实验实训和考核等全部教学环节。有以下情况之一必须重修:
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缺交作业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
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包括申请缓考但未获批准者);
补考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未能参加考试;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为零分。
2.学生重修,应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递交重修申请表,由院(系)安排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重修的学生应按照物价管理行政部门文件的有关规定缴交重修费用,方能进行。
3.学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次开设该课程时插班学习或单独编班上课。少数课程以后不再开设的,可指定教师单独辅导,但实行教考分离。
4.学生在一个学期内重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三门。
(十四)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签订校际间协议,参加跨校修读课程,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十五)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考试前三天向所在院(系)申请(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学期补考时间进行。未经院(系)批准而缺考的学生,成绩以“旷考”记。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
第十条 转专业与转学
(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由转入院(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的有关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校按下列手续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同意,经过校内逐级审批,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才能转学;
3.学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除按照本条(三)2办理审批外,还须经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
4.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年新生入学的前两周办理,其它时间概不受理。
5.学生转学、转出学校按物价管理行政部门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退费手续。
(四) 学生要求转学到国外(境外)学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学校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
(五)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转专业时仍然有效。低于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专业任选课学分。
(六)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七)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一条 休学与复学
(一)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五年(兵役期除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休学(停学):
1.经济确有困难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取得助学贷款的学生;
2.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一学期内请假(含病、事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4.因科研开发、创业实践等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5.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简称应征入伍者)。
学生休学须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二)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学习过程中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但应征入伍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 办理休学(停学)的学生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因病、因事或因应征入伍者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需由学校医务室签署意见),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
2.休学学生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4.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学籍。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四)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务室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服役期满者,凭部队有关证明办理复学。
3.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及要求复学的有关资料,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并报教务处批准(不准在学期途中申请复学),同时办理申请下学期的选课和免修考试手续。凭复学通知书到财务处缴费,回所在的院(系)进行注册。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二条 退学
(一)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在同一个学期经过考试、补考后需要重修,重修的必修课程超过三门的;
2.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含缓考)、重修后未达到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3.历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经重修后取得的学分不再计入);
4.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5.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二) 对学生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的院(系)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 退学的学生、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本人户口一律退回原迁出所在地;
2.因患病病退的学生,通知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从学校发出退学公告之日起,退学学生的一切行为学校不再负责。退学学生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4.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第十三条(三)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广东轻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二年内,由本人主动与原所在的院(系)联系参加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合格后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修满了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四) 学生取得了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又修满了辅修专业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五) 因毕业前受到行政处分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后经本人申请,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对该生作出书面评价,经学生处批准,到教务处换发毕业证书。
(六)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结业证、肄业证等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七)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会作为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学生群众性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组织的章程文件,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学生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的召开须经校党委的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校积极组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各类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社会实践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认同并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条例》。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诽谤、诬陷、欺诈、教唆等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生社团及学生组织出版刊物(报纸、杂志等)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宣传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纪律处分具体按《学生行政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
主任:由分管监察或纪律检查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
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申诉人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1-2名、法学专业类教师1名、学校学生会主席以及申诉人所在院(系)学生会主席。
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具体见《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第一、二、四、五、六章由学生处解释,第三章由教务处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