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纪律
一、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凭身份证、学生证及必需的文具(钢笔、圆珠笔、铅笔、普通计算器等)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二、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
三、考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申请缓考,申请未批准或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以擅自旷考论。
四、考生应在考前进入考场按规定就座,监考人员有权随时调整考生的座位,考生必须尊重和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凡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的考生,一律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经说服教育,由考生本人写出检查,对认错态度较好者,可考虑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但考生必须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备案方可。
五、闭卷考试不准带电脑记事本及其它电子辞典和书籍、笔记等资料入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老师指定的书籍入场。无论开卷或闭卷考试都不准携带传呼机、手机,已带入场的,必须在发卷前关机,并集中放置在指定地方。
六、考生在开始考试后,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允许交卷。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七、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方可离开。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离考场。
考试违纪与作弊
八、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属违反考场纪律:
1、不携带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2、携带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
3、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
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5、开考后传呼机、手机铃响;
6、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7、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8、交卷后又涂改答案;
9、不按时交卷。
九、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属考试作弊:
1、夹带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考前把该门课程有关内容写在桌面上、座位里;
2、旁窥、抄袭他人答卷、稿纸,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答案;
3、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4、接传答案、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利用传呼机、手机、电脑纪事薄等电子工具储存或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5、考试后不交试卷并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6、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7、其他形式作弊。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属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试或代他人考试;
2、交换答卷;
3、窃取试卷或扩散试卷;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5、组织团伙作弊。
处分
十一、监考人员发现学生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作好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报告继续教育学院。
十二、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学籍档案;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将学生作弊情况向全校通报。
十四、凡考试严重作弊者或作弊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