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考:
1、学生每学期考试(含考查等)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其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一次补考。毕业前仍有不及格的课程通过申请在毕业前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
2、补考工作(含命题、时间安排与监考等)由学院统一组织并按正常的考试要求严肃进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须重修该课程:
1、按规定,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参加课程考查或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后仍不能及格者;
2、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者;
3、不参加正常补考者;
4、累计缺课(含请假)超过本课程课时二分之一者;
5、考试作弊(不含考试违纪及严重作弊)者。
三、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办理重修手续,方可安排重修课程。
四、重修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在重修期间,必须按规定进行考勤和考核。
五、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安排多次重修。
六、重修或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学生在同一个学期经过考试、补考后需要重修,重修的课程业余班超过三门(包括三门)的应予退学。
2、在一学年内经补考(缓考)、重修后未达到本学年应修课程的二分之一者应予退学。
3、历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教学计划一半的(经重修后合格的课程不再计入)应予退学。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